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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点击数:476     更新时间:2010-2-1 12:16:22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
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
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9250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多次请示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行,经与省有关部门商定,现将《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
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
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均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罚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其被扣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暂不发给生活费。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四)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仅限于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即200761日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下同)在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行政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在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上述人员若按此发给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

上述人员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继续发给。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在本人缓刑前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公务员。缓刑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重新明确的岗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机关工人。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降低三个岗位工资档次后的金额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工人,降低三个岗位工资档次。上述人员如岗位工资低定到重新确定岗位的最低岗位工资档次,执行最低岗位工资档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重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重新聘用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工资为基础,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低定到重新聘用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其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被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其技术等级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技术工五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工资为基础,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

上述人员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缓刑期满如不再给予刑事处罚的,应随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缓刑期满的次月起开始计发退休费,缓刑期满后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按缓刑前的职务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分别按上述123项的办法确定缓刑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应调整出原单位,由接收单位(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200671日仍在缓刑期间,并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缓刑期满不再给予刑事处罚的,缓刑期满后的职务按缓刑前的职务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确定,其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为:20067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本人缓刑前的职务,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接收单位相同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工资为基础,分别按上述123项的办法确定缓刑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退休费;20067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本人缓刑前的职务和基本工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发〔200269号)第二条3款确定缓刑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退休费,并以缓刑期满后的职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第二条2款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基本退休费。

(五)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的,以及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人员,其受处罚期间的生活费和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所内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未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未由原单位接收的人员,在处罚期间均不发生活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处罚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并停发工资期间,不计为连续工龄。

(八)受行政刑事处罚并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二、受刑事处罚人员被改判后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复查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停发或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恢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依据恢复工作后明确的职务考虑原判前的工资标准和原判期间应正常晋升工资的因素确定。

(二)经司法机关复查,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应视给予其行政纪律处分的情况确定工资待遇,即:免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249号)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上述人员在原判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正在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或在行政刑事处罚期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单位接收并安排正式工作的,其基本工资以本人受处罚时的职务,比照相同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工资为基础,按本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并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之月起执行。

(二)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而暂缓套改工资的人员,在结论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及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以本人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比照相同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工资为基础,按本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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