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目录
(主题信息—面向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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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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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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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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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任单位 |
巴中市人事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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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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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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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4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布)。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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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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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设立登记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4、变更经费来源; 5、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 (三)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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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手续 |
(一)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住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协议期须在1年以上);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应有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变更经费来淅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7、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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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举办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事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市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核准登记的,向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单位后续办理事项:(1)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并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帐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准予变更登记的,应自领取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事业单位被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缴回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4)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的年度报告申请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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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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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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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300元/件,变更登记150元/年,年检不收费。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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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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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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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市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0827—5280406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科:0827--5269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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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中心:0827—2221890;市人事局:1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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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邮编 |
市政府政务中心;邮编:6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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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网上咨询 |
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市人事局:www.bzsr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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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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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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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代理人凭市人事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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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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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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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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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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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巴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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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
Q0130—07002—2006--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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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目录
(主题信息—面向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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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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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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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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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任单位 |
巴中市人事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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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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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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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实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4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布)。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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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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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设立登记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4、变更经费来源; 5、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 (三)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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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一)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住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协议期须在1年以上);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应有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变更经费来淅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7、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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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举办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事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市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准(核准登记的,向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单位后续办理事项:(1)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并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帐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准予变更登记的,应自领取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章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事业单位被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缴回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4)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的年度报告申请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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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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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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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300元/件,变更登记150元/年,年检不收费。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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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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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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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市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0827—5280406 市人事局人才开发科:0827--5269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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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中心:0827—2221890;市人事局:1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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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邮编 |
市政府政务中心;邮编:6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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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网上咨询 |
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市人事局:www.bzsr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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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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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办理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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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备注 |
代理人凭市人事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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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内容描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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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开时间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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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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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开程序 |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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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责任部门 |
巴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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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信息索取号 |
Q0130—07002—2006--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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